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
(戒體章名相別攷)
弘一大師遺著
(匆促寫錄、未及詳攷、或有訛誤、俟後改正。又分類編輯、亦多未妥。俟後整理重輯。第二次草稿。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錄竟苟裝、時居蓬峰掩室習律、年六十。弘一)
諸法五位
一小乘俱舍宗 ┌一色法 有物質之形者、又以物質為因而生者。
佛家建立諸法┌立七十五法 ┐ │二心法 了識事物者。 亦名心王。
有三門───┼二小乘成實宗 ├總以之收┼三心所法 隨附於心法而起者。 是為心法所有之法、故名心所法。
│立八十四法 │束於五位│四不相應法 不附隨於心法者。
└三大乘法相宗
┘
└五無為法 常住、而不自因緣生者。
立百法
◎ 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。無一一記載之明文。今略。
◎ 小乘俱舍宗、為物心兩實之宗。 ◎大乘法相宗、為唯心無心無物之宗。
故其次第為色、心、心所、不相應、無為。 故其次第為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應、無為。
於此中攝七十五法。┬色法………十一┐
於此中收百法。┬心法……………八┐
├心法…………一│
├心所法……五十一│
├心所法…四十六├七十五法
├色法…………十一├百法
├不相應法…十四│
├不相應法…二十四│
└無為法………三┘
└無為法…………六┘
┌色法 有質礙、而無知覺(緣慮)之用。 ┐
│
├在於諸法、謂之色心。在於有情、謂之
└心王(心法) 無質礙、而有知覺之用。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。┘身心、身即色也。
┌心王(心法) 為心之主作用。 總了別所對之境。
└心所 為心之伴作用。 為心王之所有、而起貪瞋等之別作用也。 舊譯曰心數。
┌一所依平等 謂心王依眼根、則心所亦依眼根也。
┌心王(心法)┐ 同時而起之一聚心 ├二所緣平等 謂心王緣青境、則心所亦緣青境也。
│ ├皆名相 心心所、有五平等 ┼三行相平等 謂心王了解青色、則心所亦了解青色也。
└心所法 ┘應法 之義、故名相應法。├四時平等 謂心王此時起、則心所亦此時起也。
└五事平等 謂心王其體為一箇、則心所之體亦各為一箇也。
此三孔孟學會、皆有因緣之作為、故名有為法。
┌色法┬小乘俱舍┬五根───┐
│ │ 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│
│ └無表色──┘
│
├大乘法相┬五根───┐五境
│ │ ├五境 ├共十一法
│
│ └法處所攝色┘
├心法┬小乘俱舍┬心法(心王)一┐
│
│ └心所法四十六┴共四十七
│
└大乘法相┬心法(心王)八┐
│
└心所法五十一┴共五十九
└非色非心法┬小乘俱舍───不相應法十四
└大乘法相──不相應法二十四
小乘俱舍宗、立一切法為七十五、攝耿五類。
◎ 第一、色法十一。┬一五根。┬眼根┐
│ ├耳根│
│ ├鼻根├此五法能發識取境┐
│ ├舌根│、故名根。 │
│ └身根┘
├五根五境。有質礙之用、故名色。
├二五境。┬色境┐
│
│ ├聲境│
│
│ ├香境├此五法能為五根所┘
│ ├味境│對之境、故名境。
│ └觸境┘
└三無表色。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、生於身內之 ─ 無表色、自體無質礙之用。以存於
一種無形色法、感苦樂果之業因也。 質礙之四大為因而生、故亦名色。
◎ 第二心法一。“於根境相對之時、依根而生、能準備金知境界之總作用也。 是從於所依之根故。雖為六識、而其心體是一、此心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、猶如國王之於臣民、故亦名曰心王。”
◎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。
┬ 一、遍大地法。───┬受 領納苦樂捨三境之作用也。
“此四十六法、皆為心王│“此十法、隨逐善不善
├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。
所領有、而與心王皆為│ 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 ├思 造作身口意三業之作用也。
對於境界之別作用、故│ 、故名遍大地法。略 ├觸 觸對境界之作用也。
云心所有法、常略稱心│ 稱曰大地法。” ├欲
希求之作用也。
所法。” │
├慧 簡擇之作用也。
│
├念 記憶之作用也。
│
├作意 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。
│
├勝解 印決事理之作用也。
│
└三摩地 譯為定。使心心所注住於一境之作用也。
├ 二、大善地法。───┬信 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。
│“此十法、與一切善心 ├不放逸 於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。
│ 相應而起、故名大善 ├輕安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。
│ 地法。” ├行捨 使身心捨離執著諸法之念、而住於平等之作用也
│
│ 、是行蘊所攝之捨。故揀別於彼受蘊所攝之捨受
│
│ 、而謂之行捨。
│
├慚 於所造之罪、自恥之作用也。(於過自厭)
│
├愧 於所造之罪、他恥之作用也。(於過羞他)
│
├無貪 於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。
│
├無瞋 於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。
│
├不害 不損害他之作用也。
│
└勤 於修善法、使心勇悍之作用也。
├ 三、大煩惱地法。──┬無明 愚癡為性、反於上之慧之作用也。
│“此六法、常與惡心及 ├放逸 反於上之不放逸、於善法放逸之作用也。
│ 有覆無記心相應、故 ├懈怠 反於上之勤、於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。
│ 名大煩惱地法。” ├不信 反於上之信、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。
│
├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。
│
└掉舉 使心輕浮之作用也。
├
四、大不善地法。──┬無慚 反於上之慚、不自恥之作用也。
│ “此二法、與一切不 └無愧 反於上之愧、不他恥之作用也。
│ 善心相應、故名大
│ 不善地法。”
├ 五、小煩惱地法。──┬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。
│ “此十法、名小煩惱 ├覆 隱藏己罪之作用也。
│ 地法者、有三義。 ├慳 使於財施法施慳吝之作用也。
│ 一、雖與惡心及有 ├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。
│ 覆無記心相應而起 ├惱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。
│ 、而唯為修道所斷 ├害 反於上之不害、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。
│ 、不通儕見道所斷 ├恨 於忿境、結怨不捨之作用也。
│ 。二者、但與意識 ├諂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。
│ 之無明相應、不通 ├誑 欺他之作用也。
│ 於他識。三者、此 └憍 染著於自法、使心貢高之作用也。
│ 十法現行各別、而
│ 必非十法俱起。”
└ 六、不定地法。───┬尋 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。
“此八法、不入前之 ├伺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。
五地、為特殊之法 ├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。
。故名不定地法。 ├惡作 思念惡作之事、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。
”
├貪 反於上之無貪、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。
├瞋 反於上之無瞋、而瞋恚逆境之作用也。
├慢 對於他人、使心高舉之作用也。
└疑 於諦理、使猶豫之作用也。
◎ 第四、心不相應行法十四。──┬得 使諸法獲得於身之實法也。
“此十四法、為非色非心之法 ├非得 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。
、而非與心相應之法、故名 ├同分 如人趣者、使人趣之果報同一等。各隨其趣其地、而使得同一果
心不相應行法。所以名行者 │ 報之實法也。
、有為法之總名。又此十四 ├無想果 於無想天中、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。此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。
法、為五蘊中行蘊所攝、故 ├無想定 欲得外道之無想果、所修得之無心定也。
名行也。”
├滅盡定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、為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。
├命根 維持壽之實法也。
├生 使法生之實法也。
├住 使法住之實法也。
├異 使法衰異之實法也。
├滅 使法壞滅之實法也。
├名身 色聲等之名也。
├句身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。
└文身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。
◎ 第五、無為法三。─┬擇滅無為
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、即涅槃也。 此法能使煩惱寂滅、故名滅。
“此三法、無生住 ├非擇滅無為 非依擇力、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。
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、故名滅。
異滅四相之作為 └虛空無為 無礙為性、得通行於一切之礙法中也。
、故名無為法。”
七十五法──┬有為法──┬色法十一
│ ├心法一
│ ├心所有法四十六
│ └心不相應行法十四
└無為法三
◎ 五蘊┬色──色
有一
├受 ┐
├想 │
├行 ├心 有四
└識 ┘
◎ 十二處┬六根┬眼根(眼處)
│ ├耳根(耳處)
│ ├鼻根(鼻處)
│ ├舌根(舌處)
│ ├身根(身處)
│ └意根(意處)┐
└六境┬色境(色處)│
├聲境(聲處)│
├香境(香處)│
├味境(味處)│
├觸境(觸處)│
└法境(法處)┴心 有二
◎ 十八界┬六根┬眼根(眼界)
│ ├耳根(耳界)
│ ├鼻根(鼻界)
│ ├舌根(舌界)
│ ├身根(身界)
│ └意根(意界) ┐
├六境┬色境(色界) │
│ ├聲境(聲界) │
│ ├香境(香界)
│
│ ├味境(味界) │
│ ├觸境(觸界) │
│ └法境(法界) ┤
└六境┬眼識(眼識界)│
├耳識(耳識界)│
├鼻識(鼻識界)│
├舌識(舌識界)│
├身識(身識界)│
└意識(意識界)┴心 有八
┌五蘊 蘊者、積集之義、舊譯曰陰、蔭覆之義。為迷於心偏重者、合色而為一、開心而為四。
├十二處 處者、根與境為生心心所作用之處。舊譯曰入、根與境相涉入也。為迷於色偏重者、合心而為二
│ 、開色而為十。
└十八界 界者、差別之義。為色心共迷者、開色而為十、開心而為八。
┌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、謂之根。
△├境 為根所對所緣者、謂之境。 亦名曰塵、染污義也。
└識 能緣者、謂之識。
┌扶塵根 “扶、又作浮。五根之外形、眼可見者。 是為扶助勝義根之五麝、故謂之扶塵根。”
△根┤
└勝義根“又名正根。乃眼等五根之實體也。 依之而有發識取境之作用。為四大種所成之淨色。”
┌據小乘、則以前念之意識為意根。
△意根┤
└據大乘法相、則以第七末那識為意根。
┌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、皆謂六識體別。
△六識┤
└小乘成實、則謂六識體一、謂眾生唯有一識、以一識依於六根而緣六境。
蘊者積集之義、謂色心之法、大小前後等積集而成自體也。舊譯曰陰、蔭覆之義。
┌ 一色蘊 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。
├ 二受蘊 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。
├ 三想蘊 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
├ 四行蘊 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。
└ 五識蘊 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。
△┌色-色
└心┬受┐
├想┼此三者、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。故名之曰心所有法。(略云心所)即心王所有之法。
├行┘
└識──此一者、為心之自性、故名之心王。
◎ 俱舍十一色┬能造“以四大、為能造作一切色法”┬地大┐
│
├水大│
│
├火大├實色其體、為觸境所攝。
│
└風大┘
└所造“依四大、而造五根五境無表─┬眼根┐
色之十一。”
├耳根│
├鼻根│
├舌根│
├身根│
├色境├─實色
├聲境│
├香境│
├味境│
├觸境│
└無表色─假色
◎ 成實十四色┬能造“以色等四境、為能造作一切色法。”┬色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
├香境
│
│
├味境
├實色
│
└觸境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└所造“色等四境和合、方成四大。依此四─┬地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大、而成聲境及五根。” ├水大 │
├火大
├假色
├風大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├聲境“四大相觸為聲”┐
├眼根
│
├耳根
│
├鼻根
├假色
├舌根 │
└身根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
法處所攝色“總括諸法為─┬一極略色
分析色聲香味觸、眼耳鼻舌身等、有質之實色、而令至極微者。
十二處。攝 ├二極迴色 分析虛空青黃等、無質之顯色、而令至極少者。達見為難、故名極迴色。
屬於法處、 ├三受所引色 即無表色也。是為依受戒、而引發於身中之色、故名受所引色。
而為意處之 ├四遍計所起色 遍計一切法之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。如空華水月等
所對者、有 │
、皆為此所攝。
└五定所生自在色 禪定所變之色聲香味等境也。以勝定力之故
、於一切之色變現自在、故名定所生自在色。
┌變壞義 “轉變破壞也。變者、有形之物、異有相也。壞者、對於外物不行抵抗、而忽變形體也。”
├變礙義 “變壞質礙也。”
├質礙義 “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。是從五┐
│ 根五境等之極微而成。” ├色塵有此兩義。故諸色法中、獨取五境中之
└示現義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色麝而名為色、以色之義勝故也。
┌內色 “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。是屬於內身、故名內色。”
◎ 色有二種┤
└外色 “色聲香味觸之五境也。是屬於外境、故名外色。”
┌顯色 青黃赤白之四種也。 “此約小乘俱舍論說。”
◎ 色有二種┤
└形色 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之八種也。 “若大乘法相、於此外加表色。如行住坐臥取捨屈伸
等、顯然可表示於人者、名為表色。”
┌可見有對色 對者、對礙之義。
│
色法之自性、具對礙之自性、而眼可見者。青黃等之色塵是也。
◎ 色有三種┼不可見有對色
具對礙之自性、而不可眼見者。聲等之四塵、眼等之五根是也。
│
無對礙之自性、亦不可眼見者、無表色是也。
└不可見無對色 無對礙之自性而攝於色者、以其為有對礙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。
造作於有為法之因緣、遷流於三、謂之行。故行蘊有造作遷流二義。“若約此義、餘四蘊亦應名行。但餘蘊雖應名行、以五蘊中、除色受想識四者、其他之有為法、通名行蘊。如下表記。
七十五法┬有為法┬色法十一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色
│ ├心法一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識
│ ├心所有法四十六┬遍大地法十┬受──────受
│ │
│ ├想──────想
│ │
│ └思等─┐
│ │
├大善地法十 │
│ │
├在煩惱地法六
│
│ │
├大不善地法二
├行共有五十八法
│ │
├小煩惱地法十
│
│ │
└不定地法八 │
│ └心不相應行法十四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└無為法三
┌俱舍成實、以為眼等之六識心王。┐
└唯識、以為八識心王。─────┴此等心王、有種種差別、集於一所、而為識蘊。
┌俱舍宗、以之為一體之異名。
論云、集起故名心、思量故名意、了別故名識。(中略)心意識三名、
│ 所詮雖有異、而體是一如。
└法相宗有通別二門┬通門。
許三名互通。
└別門。 其實體各別。┬第八名心、集諸法種、起諸法故。
├第七名意、緣藏識等、恆審思量為我等故。
└餘六名識、於六別境、粗動間斷了別轉故。
△楞伽三種識┬真識
“如來藏也、又自性清淨心也。離生滅相之真如也。”
│ “起信論名之為心、亦名如來藏。即是攝論宗所立之第九識。唯識不立此識。”
├現識 “又名藏識。真心與無明和合而生染淨法之識體也。
│ 起信論謂為阿梨耶識之業轉現三細。唯識論所謂阿賴耶識、但彼論不立真妄和合之義。”
└分別事識 “亦名轉識。緣現識而生之眼等六識也。起信名同。”
業為造作之義。身口意善惡無記之所作也。其善性惡性。必感苦樂之果、故謂之業因。過去謂為宿業、現在者謂為現業。
┌如身之取捨屈伸等造作、名為身業。
“即業之自體也。”┌ 一、直指身或語之造作為業───┴如音聲之屈曲造作、名為語業。
△業體有二種───┤
┌動作身之思、為身業。
“業體、又云業 └二、以思心所之造作為業────┼動起語之思、為語業。
性。正招苦樂異 └作動意之思、為意業。
熟之異熟因也。”
小乘俱舍、以第一種為實業。為正感果之異熟因。大乘法相、以第一種為假業。以第二種正發動身語之現行思心所、為招當果之實業。
┌為業 業為身語之二業、自體是業。
┌身語二業之殺等七支┴為業之道 業之道為思心所遊履之處。
┌小乘俱舍┴意業之貪等三支───唯為業之道 以彼非自體是業、唯為思心所遊履之處故也。
△十業道┤
└大乘法相─十支────────皆為業又為業之道 意業亦自體是業故也。
┌小乘俱舍─立身語二業為實業體
│
┌假法 “為取捨屈伸等身形之表色、攝於色處之中。此是無記法
◎ 三業┤
┌身┤ 、故不立此為業體。”
│
│ └實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└大乘法相─三業分假實┼語┬假法 “為音聲之屈曲、攝於聲處。 │
│ │ 此是無記法、故不立此為業體。” │
│ └實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└意─實法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└身語意三業之實法、 ┌ 一審慮思“將發身語、而先┐
為意識相應之思心所。│ 審慮之思也。” ├取此為意業之體。
思有三種──────┼
二決定思“起決定之心、而┘
│ 將欲作(發動)之思也。
└ 三動發勝思“正發身語、而─取此為身語二業之體。
動作善惡事之思也。
△思 “心所法名、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。
俱舍云、思謂能令心有造作。唯識云、思謂令心造作為性、於善品烏干達役心為業。
┌作戒 受戒時、如法動作身口意三業。 可見聞之業體。
│ 新譯曰表戒。受戒時、受者造作身口、而表示受戒之相於外、謂之表戒。
└無作戒 依作戒之緣、而生於身中不可見聞之業體。
此業體初發之緣、雖由於身口意動作。(即作戒)而一量生了、則不假身口意之造作、恆常相續、
故稱無作戒體。無作戒為能防之體、二百五十戒等為所防之境。
新譯曰無表戒。依表戒之緣、身內生一種有防非止惡功能之實物。 以此於外相無表示故、名曰無表戒。
表戒者、受戒時竣、亦即斷絕。無表戒者、永於身內相續、以護身口之惡也。
┌約戒 作戒、無作戒。“作者、身口造作之義、成實論等。”
│ 身口教、無教。“教者、教示人身口作業之義。薩婆多論。”
△│ 表戒、無表戒。“表者、身口表示之義。俱舍論等。”
├約業 作業、無作業。 表業、無表業。
└約色 作色、無作色。 表色、無表色。
◎ 約三業┌小乘俱舍─局於身語二業有表業無表業 “不立意表業無表業”
└大乘法相─三業皆有表業無表業┐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├表業─┬身表業 他可見之動作、取捨伸屈等是也。
│ ├語表業 他可聞之言語、名句文是也。
│ └意表業 起貪瞋等之念是也。 意業雖不表示於他人、然猶於心內自表示、故名為表業。
└無表業┬身無表業 與身表業、共於身中、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。
├語無表業 與語表業、共於身中、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。
└意無表業 與意表業、共於身中、生不可表示於他之一種業體也。
◎ 約表色無表色義┌小乘俱舍─謂表業無表業、皆為四大所生實之色性、謂之表色無表色。
└大乘法相┬表業、以現行之思之心所為體。 ┬其實業性雖為心法。而現行之思。發起色
└無表業、以思之心所之種子為體。┘法之身表業語表業。有防色法之身表語表
過非之用。故且就所發所防之色。而假名
為表色無表色。於現行之思心所上、假立
表色之。於思心所之種子上、假立無表色
之名。
┌小乘俱舍─業體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、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。 故直以所發
◎ 約色心│
之身語二業為業體。以其中善惡之業體、為感苦樂之果。是以業體即色法也。
└大乘法相─業體正屬心法┬身語二業非業體┬身表業、為色處中之表色。 ┐
│
│(色處、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。├此二共是無記法、
│
│取捨屈伸等、謂之表色。) │而不能招當果。
│
└語表業、屬於聲處之聲屈曲。─┘故不立為業體。
└思心所為業體 論其業體、定為能發之思心所。但就所發所防之
色、而假付以色之名。蓋業體正為心法也。
┌色法─小乘俱舍所立 “受戒之時、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、其表色為依四大而生之一種色法。
│
依此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、名為無表色、又名無作色。是為四大所生、故
│
為色法、而攝於色蘊之中。
△戒體通大小├心法─大乘法相所立
受戒之時、有發動於思之心所。 依此之種子相續、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
乘有三種 │
、假名為無表色。是為依於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、故附以色之名、然
│
實為心法也。
└非色非心法─經成實所立 是為成實宗之無作戒體。無形質故非色、無緣慮故非心。
┌小乘俱舍 受戒時、以強盛之身口表業為緣、滿身四大製造之一種色體也。此色體有防非止功
│ 能、恆防止身口之過非、故以之為戒體。 其物體外相不顯、故名無表。又為由身
│ 內之地水火風四大而生者、故名為色。 是非如他色有物質、有障礙。然由四大之
◎ 三宗無表色┤ 色法而生、故攝於色法之中。
├大乘法相 受戒時以第六識之思心所之隆盛勢力、於第八識熏其種子。此思心所之種子、有防
│ 非止惡之功能、故以之為戒體。 此戒體於外相無表示、故名無表。假名為色。正
│ 攝於心法也。
└小乘成實 此宗之義、非色非心也。無質礙之性用故非色、無緣慮之性用故非心。
◎ 三種無表色┬律儀無表色
“依受善戒之表業而發、或以禪定共發、或與┐
│
無漏智共生、有防非止惡之功能者。”──┴───極善
├不律儀無表色 “為正作殺生等惡戒之表業、─┐
│
有防善止善之勢用者。”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極惡
└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色 “非依善戒或惡戒、乃依其他之善惡┐
表業而生者。此中攝善與惡二種。”┴中善中惡
下善下惡 “唯有善惡之表業
、而不生無表色。”
△表無表色┌表色一功能
表色、即表業之善性惡性。 唯有成業道、為感未來異熟因之一功能。
之功能──┤
┌一、成業道
└無表色二功能 “無表色、即無表┴二、別有防非止惡之功能。 “此功能自未捨戒以來、其功能念
念倍增。 若捨戒時、失其念念
倍增之防非止惡功能、而不失感
異熟業道之功能也。”
┌因生假 一切有為法、由因而生、皆為無性。 如六因四緣生諸法。
├緣成假 如攬五蘊成人。
├相待假 如長短等相待而立。
└相續假 如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、相續色聲方成身語業。
成實者、成立修多羅中實義也。
觀我法俱空、故超越於薩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觀。但不知空即不空、故稱之為偏宛觀。
成安南宗、為印度小乘中最後所立之宗。即小乘中之空宗、酷似大乘。
◎ 三教─┬性空教 “分析小乘教諸法之性分、唯觀其自性之空無。尚許因緣生之假相者。”
├相空教 “觀大乘淺教諸法之自性、為本末如幻即空。 不許其假相者。”
└唯識圓教 “見大乘深教萬法唯識之圓理者。阿含經所說小乘之觀法也。”
◎ 三觀─┬性空觀
“觀諸法為因緣生、性空無我也。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、而觀性之空無、故名性空觀。
├相空觀 “觀諸法之相為空也。若許因緣生之相為實有、猶是妄見。此更進而空無諸法之相、故
│ 名相空觀。”
└唯識觀 “華嚴經等所說、大乘至極之觀法也。觀萬法皆自識所變。故萬法惟為心識之影像、所
歸唯一心識。
┌戒法 如來所制之法。
├戒體 由於授受之作法 面領納戒法於心胸、生防非止惡之功能者。
├戒行 隨順其戒體、而如法動作三業也。
└戒相 其行之差別、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。
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
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。八關齋戒中亦有之。日中以後即不可食。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時、名曰時非時。若食亦得輕罪。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。
日中之時、俗稱曰正午。常人每用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、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。即謂是為日中之時。因即校正鐘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。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、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。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。常盡與日晷儀核對。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、不能符合。二者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鐘等、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。今說明其理如下。
依近代天文學者言。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。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。故日之視行有盈縮。而太陽日之長 短亦因是驂差不齊。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。爰假設一太陽。即用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。就平午太陽。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。校對鐘表者即以此時為十二點鐘。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。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。每年之中、唯有四天、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。餘均有差。相差最多者、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、或遲十六分。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、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臺所頒發之曆書中。
若能了解以上之義。於昔所懷疑者自能袪釋。因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、決不許其參差。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。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表恆定為十二點鐘也。其各都巿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、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。
吾人持非時食戒者、當依真太陽之視午、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。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。至於如何校正鐘表可各任自意。或依平午者、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、即或知每日視午之時。若如是者、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、則可不必常常校正撥動。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保護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鐘表、恆定是為十二點鐘。此亦無妨。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、常常撥動鐘表時針。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。未能如鐘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。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。此說固是。但其舛甚微無足計也。
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。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。事鈔謂唐朝用尺、五種不同。必以姬周尺秤以定。官巿衡量、無事不平。資持記釋云、五種者、舊云南吳尺、短周二寸。姬周尺十寸為定。唐尺、加周二寸、尺二為尺。山東尺、加唐二寸、尺四為尺。潞州羅柯尺。加山東二寸、尺六為尺。國家不禁、致此多別。至於公用、還準周尺。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。
(略)
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載。唯丙山晚年所撰釋門歸苟儀中、略明。
歸苟儀云受十善法者、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。此之十業、戒善之宗。 今多依相、罕有受者。今謂不然。先須願祈不造眾惡、依願起行、有可承準。若不預作、輒然起善、內無軌轄、後遇罪緣、便造不止。由先無願、故造眾惡。大聖知機、故令受善。
又云。次明受法。有師從受、無師自誓。如上三歸已、口自發言、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、不起殺心。如後九善例此、而不復繁文。
案受十善戒者、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。今未及檢尋、且依歸苟儀文酌定受法如下。其示相文、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。可暫承用。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、再為改訂可耳。
我某甲。歸依佛、歸依法、歸依僧、盡形壽、受持十善戒法。三說
我某甲歸依佛竟、歸依法竟、歸依僧竟、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。三結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救護生命、不殺生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給施資財、不偷盜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遵修梵行、不婬欲。 若在家人、改為不邪婬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和合彼此、不兩舌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善言安慰、不惡口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作利益語、不綺語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常懷捨心、不慳貪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恆生慈愍、不瞋恚。
我某甲。盡形壽。正信因果、不邪見。
已上各一說
迴向。 如常可知。
南山律謂、意三者、大乘初念即犯、成宗次念乃犯。次念者、所謂重緣思覺、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。今初心受持者、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。